文件指出,新能源項目應配置一定容量的新型儲能,于2022年12月底前、2023年6月底前全容量并網(wǎng)運行的新型儲能試點項目分別按其裝機容量的1.5倍、1.3倍計算所配新能源容量。
2023年6月底前并網(wǎng)的新型儲能項目,所配置的新能源項目全容量并網(wǎng)時間不得晚于2023年12月30日。2023年6月以后建設的新型儲能項目,應與其所配的新能源項目同步投產(chǎn)。
詳情如下:
日期:2023-02-07 | [復制鏈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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