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攸縣人民法院公布吳某職務侵占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2022年2月1日,被告人吳某在大唐華銀株洲發(fā)電有限公司醴陵新能源有限公司擔任將軍沖風電場安全員兼氣電專責,其職責包括保管將軍沖風電場的電力電纜(含鐵木盤)。為獲取私人利益,被告人吳某利用保管將軍沖風電廠電力電纜和鐵木盤的職務便利,將已開封但未用完的電力電纜和鐵木架進行變賣,私自出售的電力電纜773米,鐵木架8個,共計價值178285元。
被告人吳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詳情見下:
湖南省攸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湘0223刑初33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攸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湖南省安化縣人,大專文化,大唐華銀醴陵新能源有限公司員工,住株洲市天元區(qū),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10月21日被攸縣某某局取保候審。
湖南省攸縣人民檢察院以株攸檢刑訴[202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攸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龍成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吳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攸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2月1日,被告人吳某在大唐華銀株洲發(fā)電有限公司醴陵新能源有限公司擔任將軍沖風電場安全員兼氣電專責,其職責包括保管將軍沖風電場的電力電纜(含鐵木盤)。為獲取私人利益,被告人吳某利用保管將軍沖風電廠電力電纜和鐵木盤的職務便利,欲私自將已開封但未用完的電力電纜和鐵木架進行變賣,并通過楊某1的介紹聯(lián)系上金屬回收商劉某1。2022年9月4日,被告人吳某身穿大唐電力工作服帶著楊某1、劉某1等人到將軍沖風電場11號風機處查看需收購電纜的實際情況,被告人吳某和回收商劉某1在現(xiàn)場商量好,以12000元的價格對其中8盤已開封但未使用完的電力電纜及鐵木盤進行出售,被告人吳某要求以現(xiàn)金方式進行交易。2022年9月6日11時至19時許,劉某1帶著隨車吊、貨車、切割工具及3名工人到了11號風機旁,安排自帶的工人使用工具將電力電纜及鐵木盤切割后裝車運走,期間被告人吳某身穿大唐電力工作服到施工現(xiàn)場。將電力電纜及鐵木盤裝運完畢后,劉某1支付了12000元現(xiàn)金給被告人吳某,被告人吳某支付了3000元給楊某1作為介紹的好處費。根據(jù)攸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被告人吳某私自出售的電力電纜773米,鐵木架8個,共計價值178285元。
2022年10月20日,被告人吳某主動到攸縣某某局刑偵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吳某已退還12000元贓款給大唐華銀株洲發(fā)電有限公司,楊某1已退還3000元給大唐華銀株洲發(fā)電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日,大唐華銀株洲發(fā)電有限公司出具了諒解書,對被告人吳某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擔任大唐華銀株洲發(fā)電有限公司將軍沖風電場安全員兼氣電專責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私自變賣,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已將違法所得的12000元退賠給大唐華銀株洲發(fā)電有限公司,該公司出具了諒解書,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吳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吳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吳雙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不持異議;2、被告人吳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單位諒解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
經審理查明:2022年2月1日,被告人吳某在大唐華銀醴陵新能源有限公司擔任將軍沖風電場安全員兼電器專責,其職責包括保管將軍沖風電場的電力電纜(含鐵木盤)。被告人吳某為獲取私人利益,利用保管將軍沖風電廠電力電纜和鐵木盤的職務便利,欲私自將已開封但未用完的電力電纜和鐵木架進行變賣,并通過楊某1的介紹聯(lián)系上金屬回收商劉某1。2022年9月4日,被告人吳某身穿大唐電力工作服帶著楊某1、劉某1等人到將軍沖風電場11號風機處查看需收購電纜的實際情況,被告人吳某和回收商劉某1在現(xiàn)場商量好,以12000元的價格對其中8盤已開封但未使用完的電力電纜及鐵木盤進行出售,被告人吳某要求以現(xiàn)金方式進行交易。2022年9月6日11時至19時許,劉某1帶著車吊、貨車、切割工具及3名工人到了11號風機旁,安排自帶的工人使用工具將電力電纜及鐵木盤切割后裝車運走,期間被告人吳某身穿大唐電力工作服到施工現(xiàn)場。將電力電纜及鐵木盤裝運完畢后,劉某1支付了12000元現(xiàn)金給被告人吳某,被告人吳某支付了3000元給楊某1作為介紹的好處費。根據(jù)攸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被告人吳某私自出售的電力電纜773米,鐵木架8個,共計價值178285元。
2022年10月20日,被告人吳某主動到攸縣某某局刑偵大隊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2022年12月14日被告人吳某將12000元、楊某1將3000元、劉某1將23000元贓款退還給被害單位。被害單位出具了諒解書,表示對被告人吳某予以諒解。2023年4月10日被告人吳某將140285元賠償款交于大唐華銀醴陵新能源有限公司。
另查明,2008年7月25日,被告人吳某與大唐華銀株洲發(fā)電有限公司(原株洲華銀火力發(fā)電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2021年5月10日,大唐華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華銀株洲發(fā)電有限公司的100%控股股東)注冊成立大唐華銀醴陵新能源有限公司,負責大唐華銀醴陵明月分散式風電項目。
上述事實有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勞動合同書、員工履歷表、員工調職通知、辦案說明、現(xiàn)場勘驗筆錄、方位圖、現(xiàn)場照片、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辨認筆錄、檢查筆錄、微信截圖、微信交易明細、微信轉賬截圖、微信聊天記錄、電纜丟失清單、購買電力電纜專用發(fā)票、銷售合同、關于明月風電丟失電纜的調查情況、補充說明、領條、收款收據(jù)、諒解書、營業(yè)執(zhí)照、《關于成立大唐能源漣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等3個項目公司的通知》、《關于成立醴陵明月風電項目組織機構的通知》、《大唐華銀醴陵新能源公司章程》、《醴陵明月風電項目現(xiàn)場物資管理實施細則》、《新能源基建項目物資交接管理制度》、《關于修訂〈大唐華銀株洲發(fā)電有限公司廢舊物資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認罪認罰具結書、戶籍證明、證人劉某1、楊某1、李某、劉某2、鄒某1、劉某3、吳某1、汪某、吳某2、楊某2、葉某、郭某、鄒某2、黃某、曾某、符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吳某的供述與辯解、攸縣價格認證中心攸價認定﹝2022﹞081號價格認定結論書等證據(jù)證明,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吳雙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作為大唐華銀醴陵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職務侵占罪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主動向某某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已全部賠償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單位諒解”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對被告人吳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原標題:大唐風電場員工私自變賣風機電纜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