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項目自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2 年期限屆滿的30 個工作日前,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并出具相應文件。
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 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在2 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guī)定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五章項目備案
第三十九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并遵循誠信和規(guī)范原則。
第四十條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制定項目備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yè)政策聲明。
項目單位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備案機關收到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yè)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yè)補正。
在這個由國務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還是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選址意見書、環(huán)評批文、土地預審意見和節(jié)能審查意見,都不再是項目立項核準或備案的前置條件。并且新條例對項目備案更簡單,不需要辦理任何批文,備案機關收到企業(yè)報送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
第四十一條項目備案機關收到本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
項目備案機關發(fā)現項目屬產業(yè)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依法應實行核準管理,以及不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應實施審批管理、不屬于本備案機關權限等情形的,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企業(yè)予以糾正或者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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