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受理了上海毅華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申請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該案是滬上首例民營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
申請人上海毅華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是超日公司的供貨商之一。2014年5月,毅華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請對超日公司進行重整。被申請人超日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且提交了就公司破產重整出具的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大股東倪開祿就公司破產重整出具的意見等書面材料。
上海一中院查明,超日公司對毅華公司拖欠的貨款已到期,且尚未歸還;超日公司2013年年度審計報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報告分別顯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超日公司賬面資產總計人民幣37億余元,負債合計為42億余元,所有者權益合計為-5億余元;截至2014年3月31日,超日公司賬面資產總計35億余元,負債合計為43億余元,所有者權益合計為-7億余元。
上海一中院審查后認為,超日公司的住所地在該院轄區(qū)內,根據《企業(yè)破產法》關于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以及有關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該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而申請人毅華公司對被申請人超日公司享有債權,有權依法申請超日公司重整。被申請人超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破產重整的條件。
上海一中院依據《企業(yè)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的相關規(guī)定,及時對毅華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并逐級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最終依法作出受理裁定。
同日,該院還依照《企業(yè)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擔任超日公司的管理人,由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郝朝暉擔任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