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居民電價機制改革問題研究
曾鳴 張戈
(華北電力大學)
曾鳴 張戈
(華北電力大學)
電力產品是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長期以來,我國將電力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性行業(yè)和具有公益性的基礎性產品,將電價作為重要的公共政策工具,通過嚴格的價格管制向居民提供福利性低價電力產品,以保證其用電需求。合理的電價機制不僅能引導居民科學用電、優(yōu)化用電結構,還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十四五”期間能源提質增效。因此,探索居民電價機制改革意義重大。
國內外居民電價制定及構成
居民電價是照明電價的一種,是適用于城鎮(zhèn)、鄉(xiāng)村居民家庭生活用電(包括照明、家用電器用電)的電價。
1、國外居民電價制定及構成
美國居民電價主要由各州公用事業(yè)委員會根據實際用電成本制定,電費由居民服務費、實際用電費和政府性基金三部分構成,其中實際用電費按階梯電費計收。日本采用“發(fā)輸配售”垂直一體化,目前售電側已全面實現(xiàn)市場化,居民可選擇分時電價、分段電價、季節(jié)電價、早晚電價、節(jié)假日電價等各種電價套餐,電費由容量電費和電量電費構成。英國放開發(fā)電和售電價格,由市場調配輸配電價,采用綜合成本與邊際定價相結合的定價方法,電費由固定電費和可變電費構成。法國長期由法國電力公司實行發(fā)、輸、售電一體化經營,銷售電價以邊際成本法為基礎,電費由年度電費和電量電費構成。
2、我國居民電價制定及構成
電網企業(yè)對終端用戶銷售電能的價格稱為銷售電價。我國銷售電價實行政府定價,統(tǒng)一政策,分級管理。根據《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銷售電價由購電成本、輸配電損耗、輸配電價以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組成。居民電價的確定依照該辦法的規(guī)定,實行單一制電度電價。
二、居民電價存在的問題
1、價格偏離價值
電力產品本質上是一種商品,其價格應由價值決定,且反映供求關系的變化,以發(fā)揮價格信號調整市場供求的作用,引導用戶的電力消費。
為避免價格壟斷,基于公平、效率兼容的考慮,電價受到政府的嚴格管控。受管制企業(yè)適用拉姆齊定價法,但現(xiàn)行各類用戶的銷售電價具有明顯的“逆拉姆齊”定價現(xiàn)象:工商業(yè)用戶的需求價格彈性高于居民用戶,但工商業(yè)電價高于居民電價,居民電價與工商業(yè)電價明顯倒掛,電力產品的價格嚴重偏離其價值。
現(xiàn)行電價機制使居民對電力產品市場化定價缺乏了解,也無法合理反映電力供求關系。價格信號失靈,失去了價格機制優(yōu)化資源配置的作用。
2、價格偏離成本
理論上,居民用戶接入的電壓等級低、用電負荷分散、輸送距離長,且大多在電力需求高峰時用電,供電成本在所有用戶中最高,而工商業(yè)用戶供電成本相對較低,因此工商業(yè)用戶的銷售電價應低于居民用戶銷售電價。然而實際情況恰恰相反,一直以來,我國居民電價的總體水平相對于工商業(yè)用戶明顯偏低。
此外,居民用電的服務成本,包括電表輪換及搶修運維成本、提供信息傳遞等服務的通信成本、構建線上繳費平臺的手續(xù)費成本等,也是電網企業(yè)供電成本的組成部分,但并未在銷售電價中體現(xiàn)。
由此可見,居民電價明顯低于其供電成本,價格偏離成本,售電收入無法彌補成本,給電網正常運營帶來了極大壓力。
3、交叉補貼日趨嚴重
政府通過價格管制,利用對工商業(yè)用戶的售電收益彌補對居民用戶的售電虧損,壓低居民銷售電價水平,形成了交叉補貼。近年來居民用電量增長迅速,其獲得的交叉補貼額愈漸擴大,給工商業(yè)用戶帶來了更沉重的負擔,社會福利凈損失增大。
4、階梯電價擋位設置不盡合理
目前各地按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2011年制定的《關于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指導意見》,將居民用電需求劃分為三擋,第一、二擋分別覆蓋80%和95%居民生活月均用電量。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用電量逐年增長,現(xiàn)行第一擋電量不足以覆蓋80%用戶的用電量。結合上述價格因素,目前的階梯電價無法做到在補償供電成本、減緩交叉補貼的同時又保證社會福利的最大化。
過低的電價使得居民在用電時不考慮價格因素,無法引導居民形成科學合理的用電習慣,電能運用效率低,不利于促進節(jié)能減排。同時,過高的工商業(yè)電價破壞了公平負擔原則,不利于二三產業(yè)的發(fā)展,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產業(yè)結構優(yōu)化升級和經濟高效增長。
鑒于以上原因,有必要對居民電價機制進行改革,使居民用電價格盡可能基于成本制定,同時使電價適當反應供求關系,并盡量減少交叉補貼。
三、改革方向及路徑建議
1、制定銷售電價的原則不變
堅持公平負擔,有效調節(jié)電力需求,兼顧公共政策目標,并建立與上網電價聯(lián)動的機制。
2、調整各階梯電量
理論上,居民家庭收入水平差距越大,對應的階梯層級也應越多,以起到公平性更強的收入再分配作用;但過多的層級會增加企業(yè)的管理成本,也不符合共同富裕的目標。因此,居民階梯分級結構應以反映家庭收入差異為主,可維持三個階梯不變,根據收入水平,結合月均用電量,采用概率分布覆蓋率模型制定每個階梯的電量,根據用戶月均用電量分布概率與每階梯預期用戶覆蓋率確定各階梯電量。階梯電量應主要區(qū)分基本、正常和較高生活質量用電需求。
3、調整各級階梯電價
從經濟效率的角度考慮,階梯電價每擋價格既要反映供電成本,也要考慮不同收入群體對電價的承受能力,充分考慮效益與公平均衡,既讓低收入群體用得起電,又要引導高收入群體合理用電。
建議第一階梯電價原則上維持較低價格水平,能夠彌補電網企業(yè)正常合理成本;第二階梯電價調整到電網企業(yè)獲得合理收益的水平;第三階梯電價適當體現(xiàn)資源稀缺狀況,補償環(huán)境損害成本。
4、階梯電價與峰谷分時電價相結合
居民用電主要集中在電網高峰時段,深夜低谷時段用電量少,電網尖峰負荷的增高使負荷峰谷差呈增大趨勢,電力平衡將成為電力系統(tǒng)規(guī)劃運行的關鍵制約因素。階梯電價是以保障居民基本用電、抑制奢侈用電、減少工商業(yè)交叉補貼為目標,與電網的安全運行關系不大。因此,可考慮在階梯電價的基礎上加入峰谷分時電價,根據居民用電負荷曲線將一天劃分為用電高峰、平時段和低谷時段,平時段維持每擋正常電價水平,高峰時段電價適當提高,低谷時段電價適當降低,鼓勵居民將高峰時段不必要的電力消費挪到低谷時段。峰谷分時電價不僅能有效降低電網負荷峰谷差,平穩(wěn)負荷曲線,保障電網安全穩(wěn)定運行,還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缺電限電情況。
原標題:曾鳴 張戈:我國居民電價機制改革問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