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第一次“雙反”
美國商務部于2012年10月11日公布的對華光伏“雙反”終裁結果顯示,凡出口到美國的中國光伏產品必須繳納18.32%~249.96%的反傾銷關稅,以及繳納14.78%~15.97%的反補貼關稅,遠遠超出中國光伏行業(yè)能夠承受的范圍。
太陽能玻璃“雙反”
2013年11月27日,歐盟委員會公布對華光伏玻璃產品反傾銷調查初步裁決,決定對原產于中國的光伏玻璃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6個月。此次初裁結果為抽樣企業(yè)的臨時反傾銷稅率為17.1%~39.3%,合作企業(yè)的平均稅率為38.4%,其他企業(yè)的稅率為42.1%。
歐盟“雙反”
2013年12月5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布歐盟光伏反傾銷與反補貼案終裁公告,除價格承諾企業(yè)外,對我國光伏組件與電池征收47.7%~64.9%不等的雙反稅。該公告稱,2013年8月6日生效的價格承諾繼續(xù)有效,承諾企業(yè)增至121家,占我國調查期內對歐盟出口總額的80%左右。
多晶硅“雙反”
2014年1月20日,中國商務部發(fā)布了對美、韓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終裁決定。從即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2.4%~57%的反傾銷稅和0%~2.1%的反補貼稅。
美國第二次“雙反”
2014年12月17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對華光伏第二次“雙反”的終裁結果。其認定我國大陸的輸美晶體硅光伏產品傾銷幅度為26.71%~165.04%,補貼幅度為27.64%~49.79%;中國臺灣地區(qū)的輸美晶體硅光伏產品傾銷幅度為11.45%~27.55%。和初裁結果相比,終裁結果顯示,中國大陸產品在美的補貼幅度有所上升,這意味著有可能被征收更加嚴苛的反補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