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村民王某在自家房屋上安裝了光伏發(fā)電板,后鄰認為影響了自家采光,兩家因此事發(fā)生矛盾糾紛。后鄰到臨淄區(qū)司法局皇城司法所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接到調解申請后,調解員到后鄰家了解實際情況,發(fā)現這些光伏發(fā)電板確實影響到采光,詢問了后鄰的訴求,后鄰要求拆除最上層的光伏板,減少對自家采光的影響。隨后,調解員到王某家向王某轉達了后鄰的訴求,并向其講解了《民法典》中關于相鄰建筑采光權等相關規(guī)定,告知王某后鄰的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與其商議是否可以聯系光伏安裝公司降低安裝高度。經過調解員的耐心勸說,王某最終接受了調解員的建議,聯系安裝公司將最上層的光伏板拆下,保證整改后的光伏發(fā)電板不再影響后鄰的采光。至此,前后鄰居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妥善解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 法律、法規(guī)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原標題:光伏設備引糾紛 耐心調解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