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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擊“超日債”投資人艱難維權
日期:2014-03-10   [復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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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超日債”公告違約成為公募債券市場的違約第一案。然而一場看似由意外流動性風險引發(fā)的債券違約在債權人看來,卻是一場欺詐上市的違規(guī)案件,作為國內公募債維權的第一案,債權人的利益能否得以保護,當事各方當前態(tài)度如何,本期投資周刊為您一一呈現。

  回顧:“11超日債”風險步步累積

  2012年3月7日“11超日債”發(fā)行,4月20日公開上市,募集共10億元。2012年4月19日,*ST超日發(fā)布“11超日債”上市公告書。2012年4月17日,*ST超日發(fā)布業(yè)績修正公告,對當年2月28日披露的2011年度業(yè)績快報進行了修正。修正前,2011年盈利8437萬元;修正后,2011年虧損5853萬元。

  事實上在“11超日債”發(fā)行之后,*ST超日所發(fā)布的財報一直不容樂觀,但“轉機”發(fā)生在2012年三季度,在光伏行業(yè)一片慘淡的背景下,*ST超日業(yè)績逆市增長。

  來自山東的債權人安先生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我在2012年11月給父母買了150萬元的"11超日債",由于AA級的債券此前從未出現違約風險,當時便考慮購買AA級別的企業(yè)債”。

  不過安先生持有債券一個月后,*ST超日卻以披露重大事故為由在2012年12月20日宣告停牌,讓不少債權人頓感心寒。2013年2月1日,*ST超日忽然復牌,當日跌幅20%。

  舉報:發(fā)行過程疑似違規(guī)

  安先生表示,"11超日債"的問題并不是因為存在市場風險導致的債券虧損,而是從一開始便存在欺詐發(fā)行的行為,如果是欺詐發(fā)行,就不應該由債權人買單”。

  訴訟的代理律師甘國龍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ST超日在2012年發(fā)行的"11超日債"并不具備發(fā)行條件,在不具有發(fā)行條件的環(huán)境下,仍被中信建投保薦及深交所核準上市,造成投資者在買入后虧損,*ST超日、中信建投與深交所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了解,《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guī)則》規(guī)定發(fā)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集合形式發(fā)行的債券,所有發(fā)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加總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甘國龍表示,“由于"11超日債"的掛牌時間為2012年4月20日,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應為2009、2010和2011年,但是按照*ST超日當時公告的最新的2011年利潤數據,公司已經不符合利息保障倍數的要求,即便公司債已經發(fā)行成功,深交所也應該停止"11超日債"的掛牌。深交所負有監(jiān)管失職之責,"11超日債"的上市應是無效的” 。北京商報記者想就此事向深交所進行求證,深交所的相關負責人并未接聽電話。

  除了深交所外, 作為保薦機構的中信建投證券,并未盡到保薦人的職責。甘國龍認為,中信建投應從兩方面擔責:一是作為利益一致方,中信建投證券沒有采用審慎的原則,甚至違規(guī)保薦“11超日債”上市,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是作為保薦人,沒有盡職盡責地履行保薦人的責任,應該受到監(jiān)管層的相應處罰。對此,北京商報記者向中信建投證券進行求證,截至發(fā)稿時,并未獲得回復。

  除此之外, 安先生認為,評級機構鵬元資信公司存在包裝超日債上市的問題。自“11超日債”發(fā)行起至2012年12月停牌,鵬元資信評“11超日債”仍為AA級別,在2011年業(yè)績已經存在虧損的情況下,也并未將其評級下調。對此,鵬元資信公司的負責人拒絕了北京商報記者的采訪。

  根據去年8月2日深圳證監(jiān)局對鵬元資信的警示函顯示,鵬元資信在對“11超日債”進行信用等級評級時,存在多項問題。包括在*ST超日的經營環(huán)境和財務狀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時未及時出具不定期跟蹤評級報告;未按約定在超日太陽2011年年報公布一個月內出具定期跟蹤評級報告。

  北京商報記者就“11超日債”涉嫌違規(guī)發(fā)行的問題向證監(jiān)會進行求證,截至記者發(fā)稿時,并未獲得回復。

  困境:維權訴求各方踢皮球

  債權人的維權之路實際上從去年就已開始。

  此前,“11超日債”債權人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深交所和保薦機構中信建投“違規(guī)發(fā)行”。但深圳中院以“深交所同意超日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屬于深交所對證券上市和交易活動做出決定的行為,不直接涉及投資者利益”為由駁回起訴。

  今年1月7日,債權人與其代理律師已就上述民事裁定正式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因擔心本金不保無人賠償,不少債權人提議,“當我們不能從*ST超日追償我們所有損失的時候,我們只有把連帶責任機構推上法庭,令他們賠償我們所有的損失”。

  另外,“11超日債”募集說明書上的專項償債流動資金支持協議也是債權人找回本金的另一個希望。

  根據“11超日債”募集說明書上的專項償債流動資金支持協議,發(fā)行人*ST超日曾就“11超日債”與廣發(fā)銀行上海分行和中信銀行(601998,股吧)蘇州分行簽訂了共計8億元的銀行流動性貸款支持協議,即當發(fā)行人對本期債券付息和本金兌付發(fā)生臨時資金流動性不足時,廣發(fā)銀行上海分行和中信銀行蘇州分行將在每次付息和本金兌付首日前10個工作日,分別給予發(fā)行人合計不超過3億元和5億元的流動性支持貸款。

  針對部分債券投資人提出的“廣發(fā)和中信銀行要為10億超日債買單”的提法,中信銀行在3月6日表示,*ST超日的公司債券發(fā)行公告、募集說明書等公開資料中均顯示該債券發(fā)行時為無擔保債券,所以中信蘇州分行簽署的流動性貸款支持協議并不構成對債券的擔保。此前,廣發(fā)和中信兩家銀行均以超日的財務問題是長期性虧損而非流動性資金短缺為由拒絕執(zhí)行支持協議。

  除此之外,債權人將于今日向證監(jiān)會遞交材料,反映“保薦機構中信建投和評級機構鵬元評級共同造假,欺詐包裝上市違約發(fā)行債券問題”,要求“對中信建投進行處罰,沒收其所收取的保薦費用,停止其繼續(xù)擔任保薦人的資格,并承擔對"11超日債券"還本付息的連帶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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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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